与此相对照的是把导致最佳可能事态当作基本观念的理论。这一类理论常被称作“目的论的”。最重要的范例就是那种根据人们的幸福或得其所需或得其偏好而界定结果之善的理论。如我已说过的,这种理论被称作功利主义,尽管这一术语也被摩尔这样的哲学家用于指谓更一般的目的论观念体系。[13]有些这样的还原论理论只告诉我们什么是合理的,或把我们伦理经验中最真实的东西当作基本观念。另一些则更大胆一些,声称这些关系就是在我们所说的话的意义中发现的。所以,摩尔就声称,“正当的”就意味着“能导致最大的善的”[14]。摩尔的哲学以一种谨慎小心的伪装而著称,这种谨慎小心只限制了他的表述,却不能使他少犯大错,而他关于道德语词之意义的断言显然是不对的。更一般地,如果这类理论只提供对我们实际使用的同义词的描述性说明,那么它们便都同样是受到了误导的。我们使用多种不同的伦理考虑,它们真正是彼此不同的,只因为我们是具有多种不同宗教和其他社会因素的长期且复杂的伦理传统的继承者,所以,我们所能指望发现的就是这样。
还原性的工作,作为像人类学一样试图进行描述的事业,只不过犯了方向性的错误。但它可以有其他目的。它可以在某种更深层次上努力为我们提供一种关于伦理学学科内容的理论。但为什么这一目的一定要激励我们减少基本伦理概念,却并不清楚。如果存在关于伦理学学科内容的真理这样的东西——我们可以说关于伦理的真理——那么为什么要期待它是简单的呢?它为什么特别要在概念上是简单的,只用一个或两个伦理概念,如责任(duty)或好事态,而不是用多个呢?为描述伦理,也许我们需要如我们所需要的那么多概念,而不是较少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