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既是社会控制的客体,又是社会控制的主体。
从社会控制的客体角度而言,传媒要受到政府相关的制度、规范的控制,如各种传媒法规。我国政府控制传媒的政治倾向,规定新闻媒体的编辑方针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及国家安全,禁止传媒传播危害社会道德的内容,避免因社会集团利益对编辑方针的控制而危害社会公正或公共利益。针对新闻界的四种“公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相关的管理部门(中宣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联合制定、发布了相应的规定,以约束新闻工作者的行为。
从社会控制的主体角度而言,传媒作为非正式控制的一种手段,对社会控制发挥着特定的功能。法律、道德、宗教、舆论、习俗是常用的几种社会控制手段。“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有形的、刚性的权力而言,大众传媒权力是一种无形的权力,也是一种柔性的权力,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环境、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推动着人类教育的发展,丰富着人们的文化生活,于潜移默化中达到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有效控制,从而成为现代社会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