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批评报道中不难看出,批评性报道不仅调查核实难,报道之后解决问题更难。因此,如果记者在采写过程中稍有不慎,哪怕在细枝末节上稍有疏忽,被批评者也会钻空子抓住不放,纠缠不休,不仅无助于批评不良风气,反而会给被批评者以口实,借此以一攻十,认为报纸的批评都是不实之词,从而降低党报的威信。
为了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掌握足够的证据和非常有说服力的材料;形成报道时也不宜说过头话或者以偏概全,等等,应留有余地。记者在搞批评哈市房管部门的那篇报道时,为了弄清楚被批评者究竟有什么理由强迫个体户搬迁的问题,先后找过房地局二十来次,多次无人理睬。后来通过其负责人的亲属才和负责人联系上。但对方派来的有关负责人竟说他们有权力愿意把房子分给谁就分给谁,没有什么原则要遵循。记者虽然感觉到这话毫无道理,但不能凭感觉写报道,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记者只好带着问题走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是立法机关,有立法解释权,1986年曾颁发了“房管条例”。依据这个“条例”,哈市房管部门在收回被“二房东”转租的公房后,必须和现营业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决不允许把现营业户挤走,把个体经济挤垮。否则,哈市将有5000多户个体户重新失业。因而,哈市房地局说“没有什么原则要遵守”的话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记者找到了充分根据后才完成了这篇报道,并请省人大的同志给这篇报道撰写了短评《要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