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农村公社里的是自由的法兰克人,不过血缘关系还起着重要作用,还保留有许多氏族时代的遗风。例如,法典第44章规定:寡妇再嫁,其外甥、外孙、舅父比前夫亲属享有取得聘礼的优先权。第58章“关于一把土”的规定说:若杀人犯交不起罚款,经过确认和一定的手续,其父母两系近亲有义务代为缴纳。法兰克人中的阶级分化也很明显,已经出现穷人、还不起债务的人和有钱人,他们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脱离亲属关系。法典规定: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款200金币,杀死半自由人和罗马农民罚款100金币,杀害贵族罚款300到600金币,而盗走一个奴隶同盗走一匹马或役畜一样仅罚款30金币。[30]
法兰克国家一开始就有王室地主土地所有制。法兰克国王把罗马国有地、荒地变成王室财产,然后赠给扈从(亲兵)、教会和亲信,形成一批以国王为首的大土地所有者。这些情况,《萨利克法典》基本没有反映。一些高卢罗马地主也保住了自己的财产和特权,他们甚至有资格“与国王共桌”(法典第41章),偿命金高达300金币,远远高于普通法兰克人。他们与法兰克新贵一起组成新的封建主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