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青岛、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应在该两处日军撤退时交给中国,中国给以相当赔偿,其数由中日委员协订之。
附约如下:(按附约电文缺一项)
(一)日本表示放弃德国依据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中德条约所取得之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优先权。
(二)电灯、电话等事业,概皆交还中国,电灯、屠宰场、洗衣厂在市政机关成立时交还。按中国公司法酌立公司办理,归市政机关监督管理。
(三)电话事业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电话之扩张改进,有关公益者,外人如有请求,中国政府当酌量允行。
(四)中国政府表示凡道路、沟洫、自来水、公园、卫生设备等项公共工程,由日政府交还中国政府者,青岛外侨得举相当代表襄理。
(五)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准许青岛日商用日文向海关陈述,并依此趋向选用职员。
(六)胶济铁路中日委员会,对于条约应行协订之事宜,如不能协订者,应由两国政府以外交手续订之。在决定此等事时,必须参酌三国专门技师之同意。
(七)日本政府表示胶济支线之烟潍铁路,可由中国自行建筑,若用外资,国际新银团可以承借。
山东交涉,到了此时,方算告一段落,到六月二日,方才正式换文。此是后话,按下不提。